解析:
关于已产生法律效应的裁判文书,即便在较长时期内无法执行,亦不会导致其失效。
众所周知,由法院所颁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恒久的效力。
除非通过严格遵循审判监督程序来推翻原有的判决,否则,法院所下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将永久持续其有效性,不论经过多长的时间,其效果皆不可磨灭。
一旦具有法律效应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后,他们将成为各方当事人必须尽全力去履行的义务。
当其中任何一方选择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然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仅有两年,自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若法律文书规定需分期履行,则应从每一次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若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间,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尽管裁判文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却不再具备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