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若有公司无法偿付其所负债务,则公司股东通常不会单独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为负债提供独立的经济保障。
然而,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时,他们就需要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