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尚未配备专门烟道的商住混合型建筑以及商住混合型建筑中与居住区域临近的商业楼层内部进行新建、修改或扩大产生强烈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设。
一旦这些餐厅投入运营,其产生的油烟和噪音将不可避免地对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经过严格的油烟净化处理之后,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应当不低于20米。
对于新建的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来说,其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之间的水平距离建议保持在至少9米以上。
这是我们行业的基本准则,所有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企业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