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中,涉及探视权之争议时,可依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根据该法规定,自离婚之后,凡未直接承担抚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父或母,享有探视子女之权益,且另一方负有协力配合之义务。
探望子女之具体方式与时间,双方可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则应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孩子的探视权执行方式如下: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