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退休人员户口迁移过程中,其医疗保险是可以进行相应转移的。
以下为详细操作步骤:
首先,在跨省流动之前,受保人需前往原参保地点的社保部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其次,受保人应携带上述缴费凭证、本人有效户口本以及身份证件至新就业地点的社保机构进行关系接续申请。
再次,新就业地点的社保机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相关条件进行审查。
随后,原参保地点的社保部门在收到由新就业地点寄发的《联系函》之后,同样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情况的核查,并对拖欠费用进行清缴,同时完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划拨,以终止申请人在该地区的参保关系,然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的参保地点。
最后,新的参保地点的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也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