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总体而言,办理此项业务并不繁琐,其详细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参保人员需在新的就业地点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设立以及缴费事项的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应当向新参保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第三步,新参保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发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则会向参保人员原来所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送一封同意接受的函件,同时还会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反之,若发现不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也会向申请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出具一份书面的解释说明。
最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上述同意接受的函件之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与转移接续有关的手续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