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因斗殴导致身体受伤之后责任的确立与划分方式为:
首先,若该未成年人身处满十六周岁这一年龄阶段,那么他们将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倘若该未成年尚未达到十八岁并且无法实现独立生活,那么其监护人将负责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斗殴所导致的伤害结果严重至达到重伤级别,即使该未成年人身处年满十四周岁的年龄段,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其监护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事实情况恰恰相反,即该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十四周岁,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自身无法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有效控制和承担,因此,他们所造成的他人损害,都将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监护人能够充分履行其监护职责,那么他们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将会得到适当减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未成年人拥有个人财产,那么他们应当先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如若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部分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