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意愿,采纳借款人为自主支付事项:
首先,当借款人无法在事前确认具体交易对方并且其额度未超出3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负载;
其次,当借款人交易对象未能满足有效运用非现金结算手段的必要条件;
再次,当用以实现生产经营目的且额度未超出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
最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也属于此类范畴。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