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所录内容处于合法范畴,那么它便被归类为视听资料,这种资料在法庭上是被允许作为证据呈现给各位审判人员审阅的。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特的证据形式,深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要这些资料得到了其他相关证据的辅助证明,并且获取手段合乎法律规范,毫无疑问,它们就具备了成为有效证据的资格。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这些视听资料与原始资料经过了仔细核实,确认无误后,它们依然能够被视为合法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