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解散之后,针对诉讼事宜的处置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若该公司在尚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清盘程序就已经被宣告注销,那么其应当作为原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投资方成为此次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若在依法进行了清盘并注销之前,该企业法人仍是诉讼的当事人,则应由清算小组代表公司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