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需提交以下各类证据材料以支持您的主张:
1、能够证明您已与被告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件(例如结婚证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
2、关于婚姻初始状况及基础证据的材料。
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由中介人介绍或者由亲友包办促成的婚姻关系等方面的文件;
3、用以证明婚后夫妻情感发生变化以及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的相关证据。
例如,若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离婚纠纷,则应提供第三者介入的详细情况、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对于存在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的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诊断报告、鉴定书作为证据;
4、用以证明当前夫妻关系状态的相关证据。
例如,如果夫妻已经分居,则应提供分居的具体时间、原因等相关证据;
5、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应将这些文书作为证据提交;
6、关于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据。
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意愿跟随何方生活的声明等;
7、财产清单。
该清单应包含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以及其获取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8、关于双方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据。
包括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证据。
例如,单位开具的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的数量,债务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等;
9、关于房产的证据材料。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等;
10、若需要对方提供经济援助,应提供有关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