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购房面积与实物测量面积的误差未超过总面积的3%时,应以实际面积作为结算依据计算房价款项;
若误差超出了3%的范围,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卖方需向买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但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可根据面积误差的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来确定是否需要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卖方独自承担责任,或者卖方将多收的款项予以退还并给予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