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在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即可被视为正式启动了立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如果未能按时交付,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将该案按照撤销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则无需缴纳受理费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裁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预先支付。
若被告提出反诉,且依照本办法规定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的,则应由被告预先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