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如果开发商在未得到购买者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地产再次抵押给第三方的话,购买者即可依法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费用以及利息,同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损失。
在此过程中,购买者还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额度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