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农村村民如欲兴建住宅并需使用宅基地时,应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限届满且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上报至乡(镇)政府进行审核,随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然而,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子女婚嫁等原因导致家庭分户,缺乏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迁入本地,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尚未获得宅基地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及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进行搬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