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产的时间认定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将房地产所有权证的颁发视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准,则出卖方只需通过向购买方交出房屋钥匙的方式,便可被视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但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不仅仅意味着房屋占有权的转移,同时还须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那么出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