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房屋的赔偿金额究竟如何确定,这是一个有着实际操作细节的问题,需要在拆迁开始前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商并妥善解决。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没有提供周转房的前提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人为被拆迁者提供了周转房并且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也居住在此,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已被其自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对此给予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便构成了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