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规定条件下,员工自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后便拥有了随时提取的权利,而对于停缴时期并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
在以下情况中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购房者用于支付房租所需开支;
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关系,并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被封存至少六个月或者自停缴之日起已经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且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之中;
符合法定年龄并正式退休人员;
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用于购买、修建、改造、扩建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自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