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住户租赁的房屋若存在霉变气味,从而对日常居住使用产生重大影响者,有权选择退出租赁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所租赁房屋呈现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使用状况之时,出租方应负责对该房产进行修复保养,确保承租方能够顺利地行使使用权,其中包括消除霉变气味等事宜,并且此类措施必须不能威胁到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