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婚姻持续期间,丈夫个人以其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享有相关权利时,理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将之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然而,如若妻子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仅为丈夫个人所有,或者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特定情况,则可排除适用上述规则。
因此,对于“丈夫欠债是否需要由妻子负责偿还”这一问题,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
1、若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它便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责任对此进行偿还;
2、倘若妻子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仅为丈夫个人的债务,她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3、若该笔借款被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类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