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营业执照拆迁时,所涉及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房产拆迁补偿费用、因营业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设备搬迁所需的相关补偿以及设备受损后的修复补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被拆迁房产的确立和评估标准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细化规定,因此各地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相应的差异性标准。
其中,较为常见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项标准:
其一,依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性质作为准绳,只要房屋登记证明上注记为“营业用房”,那么在补偿过程中便可依照此性质对该商业用房予以适当赔偿;
其二,依据现有的合法经营手续,只要房产持有有效且真实的营业执照,便可同样将其视为“营业用房”并获取相应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