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一份详尽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作为佐证。
申请书中应详细注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明确的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的金额或争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4)清晰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的事项。
当法律文书生效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若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则需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构、文号以及主要内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