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前财产申请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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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在起诉之前如果有必要的话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最关键的就是原告现在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开始在恶意转移资产了,所以,诉前财产保全这件事情也不是由原告自由选择的,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情况紧急,法院也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起诉前财产申请保全吗

一、原告起诉前财产申请保全吗?

起诉前有必要的话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由此得知,起诉前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由原告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决定,另外就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如果导致人民法院错误的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也是由申请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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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非案件原告人能申请财产保全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案件原告人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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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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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财产什么时候解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财产什么时候解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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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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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

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

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
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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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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