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必须依法向诉讼主体阐明情况,务必将查封裁定书发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中。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某起案件可能由于诉讼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可预料因素,导致该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时,经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命令其履行特定义务或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等保全措施;
若当事各方并未主动提出申请,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在实施保全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担保,则人民法院有权裁定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