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该等股东应承担向公司赔偿补足出资的义务,并且此种责任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公司有权对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提出规范出资的要求。
具体来说,公司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不足的股东尽快补足出资,也可以要求已经抽逃出资的股东归还所欠出资。
在补足出资和返还出资的过程中,相关方都有权利主张利息损失。
其次,该等股东还需向其他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除了需要向公司全额缴纳出资之外,他们还必须向那些已经按照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那些已经规范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条款等相关规定,追究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