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过程如下:
首先要进行的是拆迁的前期调查以及项目的初步预算。
这一阶段需由寻求授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单位自行主导完成;
接着,由负责房屋拆迁事务的管理部门对上述单位所递交的各项资料进行严谨且全面的审查核实。
在此基础上,将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归纳如下:
包括建设项目已经获得的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带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
拆迁所需的专项资金;
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安置方案;
最后,拆迁主管部门在确认所有材料齐全后,会向申领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以此作为拆迁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
接下来,拆迁主管部门会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投票选举,以确定最终的评估机构;
然后,评估机构将会进行入户调查,包括对房屋的评估以及附属物、装修等情况的调查;
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随后,评估机构将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紧接着,就可以正式展开商谈并签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此时,奖金期也随之开始);
之后便是搬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领取补偿款项;
最后,房屋将被拆除。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各方当事人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裁决。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时,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做出。
如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若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已经向被拆迁人支付了货币补偿金或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在诉讼期间,拆迁工作仍将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