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意向金与定金之间确实存在众多差异。
首先,它们所产生的约束力便是天壤之别。
本质上看,意向金仅作为合同中的预先支付款项,不承担任何承约责任;
然而,定金则是签订合同时的担保措施,因此具备了承约性质。
其次,在表现形态方面,意向金呈现为在主要合同之前签订的预约合同,而定金则属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且在实质上从属于主要合同。
再者,两者所导致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通常情况下,意向金可以被全额退还,但定金却往往无法退还。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