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的合同中,如若存在不利于平衡各方权益、排除或减轻一方责任或约束另一方行为的条文,我们应视为该等条款属于无效范畴。
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某一条款的设定明显对某个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利,那么他/她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此份合同。
而一旦合同被撤销,之前所约定的事项即变为无效,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予以引用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