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店入口处停车是否合规,必须依据入口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区域停车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而不能笼统地下定结论。
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商业街道、居民区、大型(中型)建筑等,均应配套建设、增设停车场;
若停车泊位数不足,则需立即进行改造或扩建;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严禁擅自停用或改变其用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