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适度降低员工薪酬,但必须符合合理且公正的原则。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之后,若其表现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为劳动者进行适当调整,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劳资双方的争议。
针对此类纠纷,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确保其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水平的行为具备充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允许用人单位无需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即可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无法胜任现有职责;
其次,如果劳动者因为生病或其他非工伤原因导致身体状况不佳,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恢复到原有工作状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