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面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按照该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2.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时,将其视为等同于二十五平方米予以计算;
3.在此基础上,额外增设十平方米作为住房改善面积以此来满足居住需求;
4.若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加上新增的住房改善面积仍未达到四十五平方米,则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的金额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5.在计算补偿房屋的面积时,公摊面积将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