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行为者通过利用其在履职过程中的便利条件,在单位业务上增加价格之后,再以独立创办的公司名义进行运营和谋划,同时对自身所在单位及其商业对手隐瞒真实情况来获取利润,从而把这些差额巨大的利润占为己有。
这种行为已经符合了中国的《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将面临着五年内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