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第二点所述,在实施拆除过程中,确实大部分违法建筑物都无需给予相应的补偿额。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处理。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许多地区在以“违建”之名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未经过审批程序便自行建造的农村居民唯一住房,以及因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
在此类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更应该根据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