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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买卖合同丢失

3.8w浏览 匿名 2024-05-08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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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买卖合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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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丢失怎么办
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你看然后给你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印件上盖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这里指的相关机构原则上是房地局也叫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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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外卖吃到苍蝇怎么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旦在外卖食品中发现苍蝇,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应立即对所涉及到的食品进行拍摄和保存,作为未来可能出现争议时的证据;
接着,您有权就此问题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相关赔偿请求,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食用了受污染的食物而引起身体不适,请务必保存好相关的医药费用收据以及医院检查报告等文件,以便在合适时候向涉事的外卖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最后,若以上措施未能得到您满意的结果,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商家全额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的标准是外卖价款的十倍,或者实际损失的三倍,但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将按照一千元人民币计算。
总之,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纠纷,例如协商、投诉、仲裁甚至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职售卖公司特定商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职员有非法擅自出售公司产品的行为,那么他/她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必须是利用自己职位的优势,故意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类罪犯的处理方式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若是犯案金额巨大,那么需处以至少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有可能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非公有制企业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如果他们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也将会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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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去哪补办
1、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缴纳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2、做完预售登记,没办理银行按揭前: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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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惠州市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您在惠州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度,您有权获得相应级别的失业补助金。
具体而言,若您在惠州市累积参与失业保险缴费达到或超过1年(包括外地转入年限在内,下同),那么您可享有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反之,若您在惠州市累积参与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则您所能获取的失业补助金将为每月150元。
失业保险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采用多方筹资模式,由用人单位、员工全额出资以及国家财政拨款来成立一个失业保险基金。
此项政策旨在确保在失业状态下的广大劳动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同时更积极地协助他们重返就业市场。
自此之外,敦促劳动者通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与职业推荐服务,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就业竞争力。
在我国,只有满足以下三大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其次,已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
最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过去的1年内,所在单位和个人均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这是为了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四,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其本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房屋拆迁合同可能失效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若与之达成拆迁协议的一方并非合法的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缺乏合理和合法的征收决定,那么相关的拆迁补偿条款便可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与拆迁者达成协议的对象并非安置房屋的完全所有人或(存在权利争议)的占有者,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经过严格授权的部分产权人才有权力签署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外,如签约的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所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该协议亦属无效;
再者,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样地,如果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事宜,但被委托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外,被委托人的转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即使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最后,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拆迁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同时,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情况,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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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丢失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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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拍卖房原房本在哪里获取
[律师回复] 解析: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者,可依法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2.若此次竞拍所得之房地产属于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对象,则需按照司法权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工作;
反之,若此次竞拍所得之物业属于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标的物,则需提供权利人的委托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完成产权登记事宜。
在此过程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税费。
3.对于尚未支付完全部地价款的房地产,在进行拍卖前,需提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申请,待获得批准且补办完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公开竞拍。
此外,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亦须先行缴纳对应的土地价款。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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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上卖烟丝不知道犯法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农村集市上贩售烟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经触及到法律红线。
倘若此类违法活动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无疑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确保对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与进口进行有效管控,国家采取了经营许可制度来加以规范。
而进出口许可制度则是这一系列经营许可制度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对于那些擅自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了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之外,更是对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公然挑衅。
在客观方面,这种非法经营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限制的买卖物品;
私自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者。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市场经济秩序;
2.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谋求非法利益的明确意图;
3.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限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4.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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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欠条丢失了怎么办?
买卖合同纠纷欠条丢失了需要寻找其他可以证明纠纷存在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人证、银行转账证明、证明他人拖欠了自己欠款未还的录音等,需要注意的是,收集的这些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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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财产罪执行人失踪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法院对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或潜逃躲避债务,则可依循以下三种途径加以处理:
首先,如在债务关系中存在保证人的情形,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债权人可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若债权人认为情况紧急,也可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宣告被告人为失踪人口,并请求相应的司法机构向被告的财产代理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公寓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1.请确认待售房屋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请参照相关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以及部分地区可能需要的契税证);
2.核实该物业的产权是否明确且无任何纠纷(例如:
是否存在抵押贷款、查封冻结、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共有权人信息等等);
3.需要了解正在出售的物业当前是否处于出租状态(购买方需特别留意:
即便出售行为已经发生但并不妨碍现有租赁合同的执行);
4.应当对所购物业所在的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如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条件);
5.关注市政规划变动对所选物业的潜在影响(例如:
是否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6.确保所购物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搭建等问题,以免导致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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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丢失应该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合同丢失能补。二手房买卖合同不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如果在过户之前丢失买卖合同可以与对方协商,再补签一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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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店家卖变质的东西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消费者与商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程序,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立案庭将对该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待原告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将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接下来,立案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
在开庭当天,审判长会宣布开庭,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环节。
最后,审判长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弄虚作假对他人造成损失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首先,在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故意作出虚假证明以意欲陷害他人或是隐匿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伪证罪。
在这种情境下,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便于其作出伪证的现象,那么胁迫者将需对此类情况负责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被胁迫者通常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在民事法庭上,如果有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惩罚,而情节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弄虚作假导致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话,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构成了诈骗罪,那么责任人将会受到定罪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虚假诉讼,那么他/她将涉嫌虚假诉讼罪,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罚金的处罚,且处罚力度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加重。
最后,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那么他们也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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