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预付款金,以此来充当债权的担保。
待债务责任人执行完债务义务之后,预付款金应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回。
然而,负责支付预付款金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将丧失索取预付款金的权利;
而收取了预付款金的一方,如果不能依照预定履行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预付款金。
此外,预付款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在预付款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还需就预付款金的交付时间进行详细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