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诉讼利害人所面临的紧急情况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他们有权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待本院收到此类申请之后,将在短短的48个小时之内做出裁决。
倘若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必须即刻执行此项裁决。
然而,若当事人在实施保全措施的十五日以后仍未提起诉讼,则必须解除财产保全。
2.当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经审查之后,法院有可能会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而如果当事人并未主动提出申请,但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亦有权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若当事人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其申请将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