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设立之初,若股东未能依照预先签署的协议与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从而产生的股权即被称为有缺陷的股权。
此类有缺陷的股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未按照既定协议和章程规定,完成其应尽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资金进行出资,同时亦可选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以及可以通过货币估值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台,极大地拓宽了出资领域的范围,使得有缺陷的出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