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与员工就相关事宜已进行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然而员工在约定的休息日会议召开之际决定缺席,那么企业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是合法的,但是所扣除的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理性原则。
反之,若企业未经与员工协商便自行制定了在休息日举行会议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经济处罚便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