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调停与和解。
即在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主导之下,纠纷各方通过自愿协商,摒弃纷争,实现和谐和解目的。
在我国基层民众自治组织,例如村委会和居委会,皆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司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其中也涵盖了房地产纠纷在内的各类争议领域。
2.仲裁程序。
房地产纠纷发生之后,任何公民都有权请求公正无私的仲裁机构明查实情,划分清晰的责任界限,依循规定的程序作出公认的裁决。
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裁决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遵守并履行。
3.诉讼途径。
即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妥善解决房地产纠纷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