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交付日期超过半年仍未履行,买方有权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并探究原因所在,同时积极与对方展开洽谈以期尽快解决问题;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已经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那么便可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处置。
当开发商因逾期交付房屋而收到买方的书面催告后,历经三个月时间依然无法提供妥善解决方案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