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情况的举证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起诉方的原告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并出示明确指向某个股份持有者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证据;
其次,若原告能够确凿地提出与公司股份持有者所履行的出资义务有关的合理疑虑证据材料,举证责任便将发生逆转,由这名被怀疑的股东承担已完成出资义务或并未进行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最后,如果该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陈述,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