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使您能尽快找到适合自身的岗位,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请求公司为您重新进行职位安置。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因职业危害或遭受工伤导致完全失去或部分劳动力的员工,相关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这并非所谓的“调岗”待遇,而是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您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
对于那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来说,通常参照工伤伤残等级的第五至六级标准来衡量。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义务为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
如果确实无法完成相应的工作,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相应的伤残津贴作为替代补偿。
同时,员工同样拥有选择权,包括选择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接受企业为其安排的适当工作任务;
或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的工伤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