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宅基地复耕相关的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一)当农户决定彻底退出其原有农村宅基地并符合相应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设时,将会得到以下赔偿:
1.对于原有的农村住房以及其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品,将依据我地区现行的征地政策,按照附表中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全额赔偿;
2.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赔偿则参考我区同期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根据农户退出的原宅基地面积扣除申请用于新建设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之后,按照每亩1.2万元的标准对实际腾退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一次性的全额赔偿;
3.对于节约用地的奖励补助(也称为购房补助),将根据农户退出的原宅基地面积扣除申请用于新建设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之后,按照每亩1.8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并提供补助。
(二)对于普通宅基地的复耕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农村住房以及其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品,将依据我地区现行的征地政策,按照附表中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全额赔偿;
2.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赔偿则参考我区同期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按照每亩1.2万元的标准对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在内,以下简称“退出宅基地面积”)进行一次性的全额赔偿;
3.购房补助将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的总面积,按照每亩1.8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并提供补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