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未获得公民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
关于人物形象及纪实摄影作品方面,若该等作品的创作并未经过肖像权所有者的明示许可,则原则上不应被公开发表或展示,即使该等展示仅出于非盈利性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