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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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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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众人物经常性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新闻报道对他们来进行相应的了解,这种时候就容易出现侵犯明星的肖像权的问题,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媒体是为了商业方面的目的,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的照片。
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公众人物,由于他具有公众性,所以在,肖像权方面的保护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说媒体是为了商业方面的目的,但是却没有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闻媒体采用不当的方式拍摄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都是属于侵犯肖像权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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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 2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3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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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闻可以侵犯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二、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的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赔偿要以你的实际损失来定(一般很少有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这方面侵权较多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如何维护肖像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提讼,要求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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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现在摄影界比较流行街拍,这种拍摄方式可以体现人物的生活化,当然,摄影要在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后公民有权利主张赔偿。那么,摄影师街拍侵犯肖像权吗?侵权肖像权要从构成要件出发,这个问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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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1.一般来说,若是将街拍拿去参赛,其中体现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征的,需要事先征求其同意,否则可能涉及侵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在街拍时会遇到这类情况,首先你要有第一层判断,拍摄对象在画面中属于哪种情况,一般分两种:
1、拍摄对象并不是作为主体出现在画面中,只是属于陪衬,比如背影、侧面或者比较模糊的
2、拍摄对象占据了画面的主要部位,比较突出和明显的。
如果是第1种情况就不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了;
如果是第2种情况,那最好是能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没问题;
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进行第二层判断:
照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如果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如果你的拍摄手法和画面处理,导致公众对拍摄对象的评价降低了,这时就涉及隐私权的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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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街拍侵犯肖像权吗?
摄影师街拍若是将街拍拿去参赛,其中体现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征的,需要事先征求其同意,否则可能涉及侵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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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肖像权协议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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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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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的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甲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如使用在甲方品牌的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样本画册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选样等宣传载体),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
2、肖像使用期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于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并不需经过乙方的同意。
4、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上述1、2、3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乙方肖像,甲方于之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5、甲方承诺将依照法律,绝不损害乙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8、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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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拍摄肖像权协议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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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的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甲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如使用在甲方品牌的电子商务、户外广告、电视媒体、样本画册印刷企业内部资料及订单选样等宣传载体),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
2、肖像使用期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于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并不需经过乙方的同意。
4、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上述1、2、3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乙方肖像,甲方于之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5、甲方承诺将依照法律,绝不损害乙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8、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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