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对于七零年代出生劳动者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中的工人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应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首先,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累积工龄达到十年者;
其次,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且累积工龄达到十年者,若其所从事的是井下、高空、高温等高危职业或者其他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工作,也应当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