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学校若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学生参与实习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强制安排实习单位这方面,乃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
实际上,学校要求学生前往实习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共识,而非采取强制性的手段。
此外,尽管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着劳动协议,但这仅仅是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署的协议,并未涉及到学生与其所在的实习单位。
因此,学校并没有权力强行要求学生参与实习。
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学生有权向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