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辩护过程中的说服乃是辩护律师所必需具备的一项核心技能。
刑事辩护业务作为诉讼活动中最为基础性的环节之一,其核心在于说服性表达。
尽管一位卓越的刑辩律师有可能在学术领域大放异彩,甚至晋升为知名学者与教授,然而反观之,一位饱读诗书、学富五车的学者、教授或者法律专家未必能够胜任优秀的刑辩律师这一角色。
原因在于,刑事辩护业务并非单纯地进行授课及传播知识,更是一场直接且激烈的对抗。
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辩护的主要任务便是要成功说服审判席上的法官,而非公诉方人员。
公诉方人员在庭审阶段已经预先设定了对被告人不利的立场,
因此,刑辩律师必须明确自己的说服对象,避免误入歧途,导致事倍功半,最终无法实现辩护目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