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全新改革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重点内容:
首先,对于申请时效的有效管控做出相应调整,即把原先仅有60天的申请时效予以适当延长,扩展至总计12个月,这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其次,对于仲裁案件的受理时间也进行了大幅度压缩,要求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受理工作,相较于之前的七个工作日,无疑更加高效快捷。
再者,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我们还设立了和解制度,即在正式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行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便可撤销仲裁申请,这一制度的实施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
最后,针对裁决时限的问题,我们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原先最长为90天的裁决时限大幅缩减至60天,从而极大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整体效率。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