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物业费的具体计费周期从购买方成功签署购买合同并完成验收之日起算,即由购房者在正式接管房屋所有权的那一个自然月开始负责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在此基础上,作为房屋所有者的业主有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倘若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者(如租户)之间达成了由后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协议,则应按照此合同执行,而业主仍需对该笔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对于已经完工但尚未售出或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将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